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工作管理制度
2018-04-02 18:35:09    浏览:1013 返回上一级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考核合格、通过审查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长审查通过后,有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 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七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如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工 作 守 则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原则上,不得兼任其它基金会的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秘书处批准。

  三、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达到不断提升的岗位要求。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基金会财物携出基金会。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持办公地点的环境卫生。

  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基金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工作人员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工作人员,保持本部门饱满的工作情绪,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考 勤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9:0017:30。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记录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每月底汇总至办公室。办公室有随时抽查考勤的权利,如发现谎报、瞒报考勤情况,缺勤人员按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工作人员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工作人员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抵达者,以旷职()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二)旷职()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论处。

  2.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论处。

  3.工作人员旷职(),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三)本会设全勤奖

  基金会员工如当月无一次迟到、早退或请假现象的,给予全勤奖200元。   


薪 酬 福 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薪金、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薪酬福利制度发放。

  第二十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过节费、通讯补贴、饭费补贴、交通补贴、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8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基金会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秘书长提出。

  第二十三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 假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以下假期:

  (一)法定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为工作人员有薪休假日。

  (二)事假:工作人员有事必须亲自申请事假。原则上,每位工作人员每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6天。特殊情况除外。凡休事假的工作人员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扣发工资。

  (三)病假:休病假的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3天以内,标准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连续休假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不享受福利补贴。  

  凡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四)年假:在基金会任职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可享受5天年假,以后每年递增一天,年假总天数不超过15天。在基金会任职未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假。

  (五)产假:女职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享受国家法定的产前15天加产后75天共计90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并只能一次性连续使用。婴儿周岁内母亲享有每日一小时哺乳假。休产假应提前五天通过部门向办公室申报。男职员在女方晚育产假期间,享受有薪护理假15天。

  (六)婚假:男性25岁以下3天假,25岁以上7天假,女性23岁以下3天假,23岁以上7天假,均不含路途,只能一次性使用,路费自理。

  (七)丧假: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不含路途),路费自理。

  凡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业务需要,基金会可临时安排工作人员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九条  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工作人员,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基金会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请 假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不经批准自行休假者,视为旷工。

  第三十一条  职工请假一天以下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劳资部门。请假一天以上者,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报劳资部门备案。秘书长以上工作人员请假由会长批准,在劳资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于当日打电话或委托本公司工作人员代其告知部门负责人。上班后本人补填请假单,并提交连同有关证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劳资人员。

  第三十三条  类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无相关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病假不得跨年累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年休假不得跨年累积使用。使用年休假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主管与工作人员双方协商排定并安排职务代理人后实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基金会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基金会按照该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给予休假补贴。

  年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一般工作人员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工作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秘书长认定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论处。


  出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要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出差,受派遣的工作人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基金会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对出差的工作人员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开支差旅费用。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返回基金会后,应及时向上级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培 训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长核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四十七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四十八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四十九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办公室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五十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五十二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秘书长批准。


保 密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五十四条  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基金会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十五条  发现其他工作人员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基金会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考 核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五十七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五十九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 惩

  第六十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六十二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六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六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六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工作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六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六十七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长审核。


资 遣

  第六十九条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可对工作人员予以资遣:

  (一)业务紧缩时;

  (二)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三)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工作人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四)工作人员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基金会内部调整时。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基金会工作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七十一条  工作人员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基金会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基金会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基金会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基金会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七十二条  工作人员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七十三条  工作人员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根据工作人员劳动者在基金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若因基金会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