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章。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三、公章保管人员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和携出公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和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章程、协议及基金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发票业务。
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章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2.以基金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秘书长审阅批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3.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与法人章时,需经过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六、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基金会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