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可乘坐高铁一等座\飞机商务舱(含保险),特殊情况除外。
副秘书长及以上级别人员:高铁一、二等座\火车软卧\软座\飞机经济舱(含保险),特殊情况除外。
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级别人员: 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卧\硬座\飞机经济舱(含保险),特殊情况除外。
邀请领导、专家、艺术家等:原则上同副秘书长及以上级别人员,具体视情况定。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副秘书长以上级别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第五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以下标准选择住宿:副秘书长及以上级别人员:当地四星级或同等级设施酒店标准间;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级别人员:当地三星级或同等级设施酒店或快捷酒店标准间。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或出差期间产生招待费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行需要打车或搭乘公共交通的按票据的实际金额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2014年3月20日